- A. 第 1 級:年產量 < 3 萬噸,計 13 礦。
- B. 第 2 級:3 萬噸 ≦ 年產量 < 50 萬噸,計 6 礦。
- C. 第 3 級:年產量 ≧ 50 萬噸,計 6 礦。
資訊公開
一、經濟部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環評礦場礦業工程監督查核工作之配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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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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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礦業法條文與說明
礦業法修正案於 112 年 6 月 21 日奉總統令公布施行,其中第65 條第 2 項有明定通過環評礦場之礦業工程之監督查核工作事項,相關說明如下:礦業用地如曾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者,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礦業工程之監督查核工作。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之礦業用地,因開發面積及產量較大,為確認礦業權者開發作業係依據經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辦理,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監督查核工作。另如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及土地使用約定事項,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參與監督查核之工作,併予敘明。 -
2. 立法院修法之附帶決議
礦業法修法經立法院 112 年 5 月 26 日三讀通過,立法院附帶決議內容略以:「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將聯合檢查機制之成果,主動公開於指定網站,公布共同稽查之日期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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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通過環評礦場之聯合監督查核機制
- 1. 主辦機關:經濟部。
- 2. 會同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部。
- 3. 法令依據:礦業法第 65 條第 2 項。
- 4. 說明:辦理方式與內容如下表。
辦理方式現場查核機制辦理內容1現況分析: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已通過環評礦場(截至113年11月30日止計25礦),採用礦場年產量規模大小進行區分,相關分級與礦數如下:2實施方式及頻率:- A. 第 1 級每年各擇 5 至 6 礦,第 2 級與第 3 級每 年各擇 2 至 3 礦,實施現場查核。
- B. 已通過環評礦場(計 25 礦)3 年內完成現場查核。
3檢討:每 3 年檢討 1 次並得隨時滾動檢討調整。
二、已備查之年度施工計畫書
依據礦業法修法經立法院112年5月26日三讀通過,立法院附帶決議內容略以:「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礦場之年度施工計畫書圖,供民眾得已檢視,共同監督。」